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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166Y/2021-00776 | [ 發文字號 ] | 豐都發改罰〔2021〕3號 |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1 | [ 發布日期 ] | 2021-12-01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166Y/2021-00776 |
| [ 發文字號 ] | 豐都發改罰〔2021〕3號 |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1 |
| [ 發布日期 ] | 2021-12-01 |
關于對付體華等4名評標專家不良行為記分的處理決定
付體華(專家證書號:007243)、馬銀平(專家證書號:012748)、劉天劍(專家證書號:008361)、秦糧瓊(專家證書號:007420):
我委在“豐都縣茶溝子水庫灌區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中查實,你在參加該項目評標活動時存在違規行為,現作出處理決定。
一、調查認定事實
2020年12月3日“豐都縣茶溝子水庫灌區工程項目”在豐都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評標,評標過程中,投標方江西省水利水電建設有限公司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詳細的逐月養老保險明細金額清單,評標委員會成員付體華、馬銀平、劉天劍、秦糧瓊四名評標專家未按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應發現而未發現,應廢標而未廢標,導致該項目于2020年12月25日進行復評,且復評結果與第一次評審結果不一致。
二、處理決定及依據
依據調查認定的事實,經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和《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中《評標專家不良行為信息量化記分標準》第十項“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或者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規定,決定對付體華、馬銀平、劉天劍、秦糧瓊四名評標專家在本次評標活動中履職不到位、工作責任心不強的不良行為給予警告,并“記6分”的處理決定。
你對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豐都縣人民政府或者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涪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豐都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