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54D/2025-00012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公安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0 | [ 發布日期 ] | 2025-02-17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54D/2025-00012 |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公安 |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公安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0 |
| [ 發布日期 ] | 2025-02-17 |
豐都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彭某某)
違法行為人彭某某,男,51歲,1973年10月10日出生,違法經歷:2020年9月24日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重慶市豐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事故預防及處理中隊行政拘留1日,2020年12月16日因再次飲酒后駕駛車輛以及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重慶市豐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事故預防及處理中隊合并執行行政拘留20日,2021年1月10日因阻礙執行職務被重慶市豐都縣公安局城東派出所行政拘留10天。
現查明2024年12月6日20時許,彭某某在重慶市豐都縣三合街道商業二路某理發店理發的過程中看到老板娘李某某身材姣好,加上飲酒后產生沖動,遂對其進行猥褻,后因李某某反抗停止,彭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猥褻,以上事實有彭某某的陳述和申辯,被侵害人李某某的詢問筆錄,視聽資料,辨認現場筆錄及照片,抓獲經過,戶籍資料,受案登記表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現決定給予彭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執行方式和期限由豐都縣公安局城東派出所民警送違法行為人彭某某到豐都縣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五日(執行期限: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2月15日)。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豐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涪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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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豐都縣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