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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30MB19803549/2024-00018 | [ 發文字號 ] | 豐規資執罰〔2024〕2號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城鄉管理)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6 | [ 發布日期 ] | 2024-01-22 |
| [ 索引號 ] | 11500230MB19803549/2024-00018 |
| [ 發文字號 ] | 豐規資執罰〔2024〕2號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城鄉管理) |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6 |
| [ 發布日期 ] | 2024-01-22 |
行政處罰決定書豐規資執罰〔2024〕2號
被處罰人:新重慶小商品(重慶)控股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30949914224???????????????????
住址:重慶市渝中區朝東路19、21、23、25、27、29號名義層第一、二層
你公司未經批準,于2021年2月在豐都縣仙女湖鎮三壩鄉三撫林場非法占地3102.43平方米建設南天湖湖畔一號民宿酒店項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屬違法占地建設行為。上述違法行為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重慶市豐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詢問筆錄、現場勘測筆錄、地塊土地村規劃鑒定表等佐證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5月31日依法向你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聽證告知),你公司于2023年6月1日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我局于2024年1月5日組織討論。經研究決定,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行政處罰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至豐都縣行政服務大廳繳納,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復印件交至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豐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涪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豐都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電話:023-70600557
聯系地址:豐都縣平都大道西段295號豐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11樓1111室
豐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