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70 | [ 發文字號 ] | 豐環不罰〔2025〕2號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2 | [ 發布日期 ] | 2025-11-03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70 |
| [ 發文字號 ] | 豐環不罰〔2025〕2號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2 |
| [ 發布日期 ] | 2025-11-03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鄭文武(豐都縣全豐石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當事人名稱:鄭文武(豐都縣全豐石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500230**********9X
住址:重慶市豐都縣三合街道名山大道64號5單元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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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群眾投訴,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對豐都縣全豐石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豐公司”)位于豐都縣虎威鎮大池村四組的建筑用砂巖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如下違法行為:
你未組織全豐公司按照環評要求完成礦區頂部截水溝、初期雨水排水溝及末端沉砂池等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放任全豐公司擅自進行砂石開采作業,對周邊居民生產生活造成影響,引發群眾多次投訴。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2025年6月23日在全豐公司檢查時所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壹份,證明全豐公司當日在進行切割作業。
2.2025年6月23日在全豐公司拍攝的圖片、視聽資料,證明全豐公司部分污染防治設施未建設到位生產設施已投入使用。
3.2025年6月24日對你所作的調查筆錄壹份,證明全豐公司生產設備投入使用;證明全豐公司截至2025年6月24日雨污分流設備未完善、廢水收集池未做防滲處理、初期雨水收集溝未建成、初期雨水沉砂池未建成;證明你是全豐公司法定代表人、現場負責人。
4.渝(豐都)環準〔2024〕24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書。
5.豐都縣全豐石業有限公司重慶市豐都縣虎威鎮大池村四組建筑用砂巖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批版)復印件。
證據4、5證明全豐公司需要配套建設截水溝、排水溝、初期雨水收集溝、初期雨水沉砂池、生產廢水三級沉淀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6.全豐公司關于豐都縣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情況說明,證明全豐公司已按豐環責改〔2025〕23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落實了整改任務。
7.鄭文武居民身份證,證明你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資格。
全豐公司未按照環評要求落實環保措施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之規定,你作為法定代表人及現場負責人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對于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以豐環立案〔2025〕2號對全豐公司予以立案查處。2025年7月18日向全豐公司直接送達了豐環責改〔2025〕23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全豐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前按環評要求落實環保設施,未落實前不得進行礦山開采作業。2025年9月4日向你直接送達了豐環罰告〔2025〕6號《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對你的違法事實、擬進行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進行了告知,同時亦告知你享有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保障你行使上述權利。你在收到我局送達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后,未在指定時限內提出聽證申請,但全豐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提交了關于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的情況說明即陳述申辯意見:一是已停止生產設備使用并按環評要求的措施落實了污染防治措施;二是為周邊居民接通了自來水,降低了社會影響;三是生產設施的使用是為了修建應急管理部門要求建設的安全施工平臺;四是切割出的石材未用于銷售。綜上,要求對法定代表人免除處罰。
我局復核認為: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設立了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即生產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目的就是要防止新項目建設產生的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你作為全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現場負責人未組織公司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完善需要配套建設的截水溝、雨水收集溝、沉砂池、沉淀池等設施,導致使用生產設施時產生的粉塵、細砂等廢棄物未被完全收集處理,汛期被雨水攜帶進入外環境,引發群眾投訴,你個人對全豐公司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鑒于案發后你組織全豐公司已按《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停止生產設備使用后按環評要求落實了環保設施、為受影響的村民接通自來水以降低社會影響,符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第十條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全豐公司為建設安全應急平臺開采出的荒料仍堆放在廠區未進行銷售,擅自使用生產設施雖有違法性但實際上滿足了保證安全的現實需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著遵循當前助企紓困、規范涉企行政執法的政策導向的原則,我局決定結合礦山開采行業的實際情形以及全豐公司整改任務落實情況,遵循“同案同罰”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對你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你應以此為戒,在今后企業管理過程中,認真督促企業履行自身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牽頭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加強員工培訓,保證企業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企業合法合規經營。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豐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涪陵區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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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