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86 | [ 發文字號 ] | 豐環罰〔2025〕10號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9 | [ 發布日期 ] | 2025-12-30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86 |
| [ 發文字號 ] | 豐環罰〔2025〕10號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9 |
| [ 發布日期 ] | 2025-12-30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湖北領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處罰單位:湖北領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13MA49EKEB2G
地址:湖北省隨州市高新區(碧桂園紫宸1號樓1-103號)
法定代表人:李妍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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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陳述申辯(聽證)情況和處罰理由
接豐都縣林業局違法線索移交,稱有施工單位將淤泥和垃圾堆放至龍河濕地公園內,嚴重破壞濕地公園生態平衡。我局于2025年9月8日到龍河濕地公園區域三合街道刀溪村與羅山村交界處自然沖溝進行現場檢查,后經調查核實,湖北領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在承建豐都縣斜南溪口段庫岸安全防護工程龍河清淤疏浚分部工程時,實施了如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取得相關部門批準,擅自將清淤疏浚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大量淤泥、砂石等廢棄物傾倒在龍河濕地公園自然沖溝內,破壞濕地公園生態平衡,造成嚴重后果。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2025年9月8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2025年9月8日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頻、圖像資料。
證據1、2證明龍河濕地公園內出現約20萬立方的淤泥、砂石等廢棄物傾倒、堆積。
3.2025年9月15日對中電建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劉某經詢問后制作的壹份筆錄。
4.2025年9月24日對中電建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劉某經詢問后制作的壹份筆錄。
5.2025年9月24日對你公司王某經詢問后制作的筆錄。
6.2025年10月9日對豐都縣水利工程服務中心黃山經詢問后制作的筆錄。
證據3、4、5、6證明龍河濕地公園內傾倒的廢棄物由龍河清淤疏浚工程產生;證明涉案工程由你公司承建;證明你公司在傾倒廢棄物時未取得相關部門批準文件。
7.豐都縣斜南溪路口段庫岸安全防護工程EPC總承包合同摘錄。
8.豐都縣斜南溪路口段庫岸安全防護工程項目委托代建合同。
9.重慶豐水物資有限公司關于同意豐都縣斜南溪口段庫岸安全防護工程EPC總承包項目部確定龍河清淤疏浚工程分包事宜申請報備的函。
10.豐都縣斜南溪口段庫岸安全防護工程EPC總承包項目二工區土石方專業工程分包合同摘錄。
11.龍河清淤疏浚分包合同摘錄。
12.你公司授權中電建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發放豐都縣安全防護項目二工區土石方工程農民工工資的資料。
證據7、8、9、10、11、12證明案涉龍河清淤工程由你公司實施;證明建設合同中約定的環境保護責任經層層轉移,最終由你公司承擔案涉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的環境保護責任。
13.豐都縣斜南溪口段庫岸安全防護工程現場問題處理專題會會議紀要,證明龍河清淤工程已被明確要求未辦理審批前不得在涉案自然沖溝進行堆渣作業。
14.國家林業局關于2017年試點國家濕地公園驗收情況的通知(林濕發〔2017〕148號)。證明廢棄物傾倒地點屬龍河國家濕地公園,為《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保護對象。
15.豐都縣林業局關于移交重慶龍河國家濕地公園內疑似違法線索的函。證明案涉傾倒、堆放廢棄物的行為嚴重破壞濕地公園生態平衡,造成了嚴重后果。
16.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17.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北領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壹份。
證據16、17證明你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資格。
你公司將龍河河道清淤產生的大量淤泥、砂石等廢棄物傾倒在龍河國家濕地公園內,構成向龍河濕地傾倒廢棄物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濕地內禁止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之規定。
對于你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以豐環立案〔2025〕10號予以立案調查。2025年11月17日向你公司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豐環責改〔2025〕51號),要求消除傾倒行為對龍河濕地的影響。2025年11月26日向你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豐環罰告〔2025〕12號),告知了你公司違法事實、擬進行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享有陳述、申辯、提出聽證申請的權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后,未在指定時限內提出聽證申請,但于2025年12月1日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意見:一是承認違法事實,認錯認罰;二是積極整改,消除影響,立即停止傾倒、在渣場栽植綠植、覆蓋綠網等,盡力消除影響;三是主觀過錯程度低,無違法故意,工程趕工期,不知曉審批手續未完成,導致傾倒行為發生;四是積極配合調查,且系首次違法;五是經濟承受能力有限。綜上,希望降低處罰至15萬以內。
我局復核認為:
根據《中共豐都縣委辦公室?豐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貫徹落實中、市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指導意見推進重點領域改革的分工方案>的通知》(豐委辦〔2019〕37號),林業部門對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執法職責整合至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由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應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我局對你公司涉案環境違法行為具有行政處罰權。濕地作為“地球之腎”,是重要的國土資源和自然資源,與人類的生存、繁衍、發展息息相關,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樣性的生態景觀和人類最重要的生存環境之一,在生態系統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龍河濕地公園是我縣重要的濕地資源,不少生物依附龍河濕地棲息、繁衍、生存,為我縣生物多樣性發揮著重要作用。你公司在承建龍河河道清淤工程過程中,未經批準,將清除的河底大量淤泥、砂石等廢棄物傾倒在龍河國家濕地公園內,構成向龍河濕地傾倒廢棄物的違法行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你公司應當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你公司認錯認罰,積極整改且確系首次違法,本可從輕處罰,但傾倒的廢棄物無論是數量還是占地面積均遠超一般違法行為,對濕地生態造成了嚴重影響,而上述情節并未從實質上消除或者減輕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因此你公司陳述、申辯意見不應被采納;本案處理過程中,你公司主動承諾愿意依法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彌補違法行為對龍河濕地造成的損害,可視為符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的應當從輕處罰的情節。在我局介入調查處理后,對建筑垃圾進行了清理,可予從輕處罰,但你公司作為一家業務涵蓋環保工程的專業公司,理應知曉并作好與工程相關的環境保護工作,審慎處置建筑廢棄物,而你公司卻忽視濕地生態系統需要特別關愛的要求,擅自將建筑垃圾丟棄于濕地內,此行為相較于個人行為具有更大的破壞性,造成的社會影響亦更加惡劣,因此不予從輕處罰。我局依據你公司過錯程度、危害對象、生態破壞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結合《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及《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相關規定,對你公司予以適當從輕處罰。
你公司應信守承諾,積極主動配合相關部門完善生態損害賠償事宜,采取可行的補救、修復措施,盡力消除違法行為對龍河濕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同時,你公司還應以此為戒,加強員工培訓,建立環境保護制度,積極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防止在今后的施工作業中再次發生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有生態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中共豐都縣委辦公室?豐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貫徹落實中、市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指導意見推進重點領域改革的分工方案>的通知》(豐委辦〔2019〕37號)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
罰款185000元(大寫:壹拾捌萬伍仟元整)。
罰款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豐都縣建設銀行轉賬或現金繳納(繳款前聯系70702533開具繳款碼)。
收款人:豐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繳專戶)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都支行
賬號:50050129360008000010
憑已繳款憑證到豐都縣生態環境局301辦公室領取罰沒收據。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對你公司予以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豐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涪陵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19日
附:《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
第二十五條?濕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
(二)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
(三)挖沙、采礦;
(四)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
(五)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捕濫采野生動植物;
(六)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七)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