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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30MB1918649C/2024-00071 | [ 發文字號 ] | (豐都)文綜罰字〔2024〕F-000001號 |
| [ 主題分類 ] | 文化、體育、廣電、出版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6 | [ 發布日期 ] | 2024-10-31 |
| [ 索引號 ] | 11500230MB1918649C/2024-00071 |
| [ 發文字號 ] | (豐都)文綜罰字〔2024〕F-000001號 |
| [ 主題分類 ] | 文化、體育、廣電、出版 |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6 |
| [ 發布日期 ] | 2024-10-31 |
豐都縣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F-000001號(豐都縣運昌網吧)
當事人:豐都縣運昌網吧?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500230200001898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李金國?
住所(住址等):重慶市縣豐都縣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42號1幢201?
2024年01月04日11時20分至2024年01月04日11時45分,豐都縣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執法人員向宏群(22003021004)、萬豐瑞(22003021027)在向現場負責人李金國出示執法證件后,對位于重慶市豐都縣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42號1幢201的豐都縣運昌網吧檢查時,發現71號機、72號機上網人員在“8圈收費系統”(公安機關為了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監管的一款計費收費軟件)中未見身份信息,當事人使用了“萬象收費系統”(公安機關所禁止的計費收費系統)為上網人員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當事人擅自停止使用“8圈收費系統”,涉嫌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即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活動。
2024年01月05日,經批準依法對本案予以立案。2024年01月05日,李金國接受調查詢問,稱2024年01月04日執法人員在豐都縣運昌網吧檢查到的擅自停止公安許可的收費系統,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一事屬實,提供了本人身份證、營業執照、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等證據,確認了現場檢查照片的真實性。
經查:豐都縣運昌網吧2024年1月 4日使用萬象收費系統給上網人員提供了71、72號機上網的事實。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1.現場檢查照片5張;2.營業執照、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3.身份證復印件一份;4.法人詢問筆錄。
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運昌網吧在經營過程中首次發現且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期間未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刑事案件等或社會惡劣影響事件,依據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處罰裁量權基準。
綜上,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貳仟元整(2000元)。
豐都縣運昌網吧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建設銀行豐都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豐都縣運昌網吧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豐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涪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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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都縣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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