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05 | [ 發文字號 ] | (豐都)應急罰〔2025〕(危化)7-1號 |
| [ 主題分類 ] | 安全生產監管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應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31 | [ 發布日期 ] | 2026-01-22 |
| [ 索引號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05 |
| [ 發文字號 ] | (豐都)應急罰〔2025〕(危化)7-1號 |
| [ 主題分類 ] | 安全生產監管 |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應急管理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31 |
| [ 發布日期 ] | 2026-01-22 |
豐都縣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豐都)應急罰〔2025〕(危化)7-1號
被處罰單位:?豐都博龍石油銷售有限公司 ????????????????????????????????????????????????
地址:?重慶市豐都縣******八組?郵政編碼:?408200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秦** 職務:?負責人 聯系電話:?156****1888
違法事實及證據:?本機關于2025年11月14日對你單位2025年11月份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2025年11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開展,而教育培訓記錄上作了教育培訓,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證據一:現場檢查記錄(2025年11月12日)1份,證明豐都博龍石油銷售有限公司(暨龍加油站)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證據二:詢問筆錄3份,證明豐都博龍石油銷售有限公司(暨龍加油站)2025年11月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開展教育培訓,加油站員工均已簽字。也證明豐都博龍石油銷售有限公司(暨龍加油站)有限公司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沒有產生事故及其他危害后果;證據三:書證5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1份,營業執照1份、身份證明4份、培訓合格證明1份。證明豐都博龍石油銷售有限公司(暨龍加油站)有許可手續、本人身份證明、從業資格證明;證據四:書證10份,證明豐都博龍石油銷售有限公司(暨龍加油站)11月份未開展教育培訓,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證據五:申請書1份,證明豐都博龍石油銷售有限公司(暨龍加油站)對違法行為的認識,主動整改。等證據證實。 ??????????????????????????????????????????????????????
豐都博龍石油銷售有限公司2025年11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開展,而教育培訓記錄上作了教育培訓,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的規定,應當給予豐都博龍石油銷售有限公司(暨龍加油站)處罰。按照《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罰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賬號以繳納時本機關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為準。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豐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涪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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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豐都縣應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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