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凌晨翻墻出校致殘,起訴學校和同伴索賠21萬,法院判了!
圍墻易越,代價沉重
夜幕下的以身試險
誰來為后果買單?
相約翻墻離校打臺球摔成九級傷殘
2024年4月的一個凌晨,重慶市某職業高中的四名學生小陳、小龍等人,為外出打臺球,相約從宿舍翻墻離校。翻墻過程中,小陳不慎腳滑摔倒,短暫休息后未感明顯不適。四人隨即從操場防護網的破洞鉆出校外。直至凌晨六點,四人返回宿舍,小陳才出現腰部疼痛癥狀,并立即告知班主任。學校第一時間安排兩名老師及一名學生陪同小陳就醫。經鑒定,小陳構成九級傷殘,此次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21萬余元。事后,小陳將學校和三名同伴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至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要求各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學校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原告自身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后,圍繞“各被告對小陳受傷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大小”這一核心爭議焦點,作出如下評判:
小陳自身承擔主要責任。事發時小陳已年滿16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對翻墻行為危險性的基本認知和辨別能力。但其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違反學校規定執意翻墻,將自身置于危險境地,是導致受傷的最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
三名同伴承擔輕微責任。四名學生相約以危險方式外出,違反校紀校規,同伴之間本應盡到提醒、照顧的互助義務。小龍等三人未充分履行提醒義務,且在小陳摔倒后未及時送醫并告知學校。但結合小陳受傷后仍堅持外出打臺球的行為,可推斷其當時未表現出需緊急就醫的狀態,且未送醫行為未明顯加重病情或擴大損失,故三人過錯程度較輕。
學校無需承擔額外責任。法院查明,學校每年均開展常態化安全教育,已制定嚴禁攀爬護欄等規章制度,事故發生后也及時采取救助措施,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教育機構的管理責任并非“無限兜底”,在已盡到合理范圍內職責的情況下,無需對學生的違規冒險行為承擔額外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小龍等三名同伴各賠償小陳7000元,因三人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賠償責任由法定監護人承擔(如有個人財產可從其財產中支付);對小陳要求學校賠償及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學校責任不“泛化”合理履職即免責
已滿16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危險行為已具備基本認知能力。遵守校規校紀、預判行為風險,是自我保護的核心前提。青少年切勿因一時沖動漠視規則,否則需自行承擔相應后果。同學朋友之間雖有互助義務,但并非無底線“背鍋”。本案中三名同伴因未充分履行提醒義務承擔輕微責任,更警示青少年:交友應相互引導、積極向上,切勿相約違反校規校紀、觸碰法律底線,既漠視規則,又忽視自身安全。此外,教育機構的管理責任應限定在“合理范圍”內。學校通過常態化安全教育、制度宣講、及時救助等方式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無需對學生違規行為承擔額外責任。這既保障了學校開展安全工作的主動性,也避免了“責任泛化”的不合理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