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都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豐都縣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的通告
豐都府告〔2013〕10號
為確保三峽水庫安全運行和庫區生態環境安全,有效制止三峽水庫消落區亂搭亂建、亂倒亂堆、亂填亂挖、亂耕亂種等“八亂”行為,根據《重慶市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暫行辦法》(令第267號)(以下簡稱《消落區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要求,結合我縣三峽水庫消落區實際情況,現就三峽水庫消落區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按照《消落區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消落區范圍指三峽水庫壩前水位(吳淞高程)從175米逐步消退至防洪限制水位145米之間,在三峽水庫重慶庫區(以下簡稱庫區)形成的特殊區域,以及該區域范圍內的孤島、庫岸岸線和新增淤積陸地。消落區屬國家所有,由三峽水庫管理部門管理。
二、未經有權限的三峽水庫管理部門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消落區(設置航標等公益性助航設施除外)。經核準使用消落區的單位和個人,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維護三峽水庫生態環境安全,并在三峽水庫蓄水前和主汛期到來前進行庫底清理,因三峽水庫調度給消落區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國家一律不予補償。
三、嚴格禁止在三峽水庫消落區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岸線保護區進行圍墾和集鎮開發,引進污染項目;在岸線保留區、岸線控制區引進污染嚴重項目。
(二)修墳立碑,遺棄、掩埋動物尸體以及棄土、棄物和填埋其他物體。
(三)毀林開荒和種植果樹等多年生植物(生物性治理措施除外)。
(四)直接排放糞便、污水、廢液及其他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水、廢水。
(五)使用有污染的農藥、化肥。
(六)其他可能造成消落區生態環境破壞、水土流失和污染水體的行為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四、嚴格限制三峽水庫消落區從事下列行為:
(一)使用消落區或占用庫容。
(二)在消落區堆放物品、搭建構(建)筑物、挖填工程。
(三)炸山取石取土。
(四)在消落區新建排污口。
(五)開展農業種植。
(六)國家法律法規限制的其他行為。
五、對違反本通告禁止行為、限制行為的單位個人,依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67號予以處罰。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規行為。符合使用條件但手續不全的,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獲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不符合使用條件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同時依照相關法規予以處罰。違規審批使用消落區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整改拆除。
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對其實施問責;涉嫌違紀的有關人員,嚴肅追究違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