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都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豐都縣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相關事宜的通告
豐都府發〔2018〕44號
為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切實改善城區空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以下簡稱《高污染燃料目錄》)等法律法規規定,決定對我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劃定范圍
(一)三合街道。平都東路社區、平都中路社區、平都西路社區、濱江東路社區、濱江中路社區、濱江西路社區、南天湖東路社區、南天湖中路社區、南天湖西路社區、雪玉路社區。
(二)名山街道。花園社區、連新路社區、雙桂社區、東作門社區、名山社區。
(三)名山風景區。
二、高污染燃料類型
根據實際情況,我縣規定的高污染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錄》的第Ⅱ類(較嚴)標準執行,主要是指非機動車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質:
(一)原(散)煤、洗選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石油焦及各種可燃廢物等。
(二)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輕柴油和煤油。
(三)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氣。
(四)樹木、木材、板材、秸稈、鋸末、稻殼、蔗渣及其他任何未加工成形的各類生物質(生物質氣化除外)。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區管理規定
(一)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及新建、改建、擴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項目和設備(鍋爐、爐窯、爐灶等其他設施)。
(二)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項目和設備(鍋爐、爐窯、爐灶等其他設施),應限期改用管道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不具備使用清潔能源條件的區域,可使用配備專用鍋爐和除塵裝置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三)現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設備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達到國家和我市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相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加強對禁燃區的監督管理,加大清潔能源的應用推廣力度,積極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發改、經信、規劃、環保、建委、工商、質監、城管、商務等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責,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行為,共同做好禁燃區監督管理工作。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燃區內新(擴)建或使用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以及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環保、工商、質監、城管、商務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四、實施時間
(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豐都府告〔2016〕11號文件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豐都縣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