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都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豐都縣人民政府
關于整治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通告
豐都府告〔2016〕7號
為加強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治理,為廣大市民創造寧靜祥和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縣政府決定對豐都縣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進行集中整治。現通告如下:
一、城區沿街店鋪、市場攤位、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商品推銷(展銷)等商業經營活動,嚴禁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二、嚴禁流動廣告宣傳車在城區街道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式進行宣傳。
三、嚴禁各類機動車在城區街道和居民區使用高音喇叭鳴笛。
四、在城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群眾性娛樂、集會活動,嚴禁使用干擾居民生活環境的超高音量的音響器材。
五、市民在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噪聲,在進行房屋室內裝修時,應當限制作業時間,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六、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和高音喇叭。
七、每天12時~15時和22時~次日8時,禁止在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噪聲擾民的室內裝修等活動,其他時段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噪聲擾民。
八、嚴禁歌舞娛樂場所在禁止時段營業,營業期間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九、違反本通告第一至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對腰鼓隊在商業宣傳行進中占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對單位實施上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上述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十、違反本通告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十一、請廣大市民積極參與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監管,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防治城市噪聲污染。受理投訴舉報電話:縣公安局110;縣環保局70702533(白天)15826298380(夜間)。
十二、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豐都縣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