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都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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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豐都縣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
豐都府辦發〔20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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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豐都縣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已經縣委常委會第174次會議、縣政府第1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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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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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都縣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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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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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全縣政府采購行為,加強政府采購管理,防范廉政風險,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重慶市政府采購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服務和工程(除適用于招投標法的工程項目外)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依法合規、權責分離、風險導向、公開透明、高效便民、公平競爭的原則,構建“預算編制—需求確定—采購執行—合同管理—履約驗收—資金支付—檔案管理”全流程閉環控制體系。
第四條 ?政府采購應當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縣財政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資金的預算約束,嚴禁超預算、無預算采購新增隱性債務。
第五條 ?政府采購工作應當積極落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支持綠色環保產品等政策導向,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設置差別歧視性條件排除、限制潛在供應商參與競爭。
第六條 ?政府采購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嚴格落實政府采購信息發布“三審三校”工作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外,相關采購信息應當通過重慶市政府采購交易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公開。
第七條 ?縣政府建立政府采購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政府采購重大問題,加強對政府采購工作的統籌和監督協調。
縣財政局是本縣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負責政府采購制度制定、預算管理、流程監管、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投訴處理等綜合管理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本行業政府采購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采購人負責本單位政府采購全過程管理,承擔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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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采購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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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采購人全面落實“誰采購,誰負責”的原則。應當嚴格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科學編制年度采購預算,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依法公開采購意向等,規范擬制采購計劃、審核采購文件、簽訂采購合同、開展履約驗收和結果評價、支付采購資金,依法答復供應商詢問和質疑,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和監督檢查,妥善保管采購檔案。
規范建立權責分離制度,嚴禁同一部門或個人全程負責采購活動,關鍵崗位人員定期輪崗,輪崗周期不超過5年。
第九條? 預算金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或縣域重點發展規劃核心項目、需突破常規采購方式的超大額度項目、社會關注度極高且影響公共利益的項目,按以下程序決策:
(一)采購人完成可行性論證、風險評估、需求調查及方案編制;
(二)提交縣委常委會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策后開展采購。
第十條? 預算金額200萬元(含)—1000萬元(不含)的貨物和服務的采購項目,或跨部門協作常態化項目、集中采購目錄內重點品目項目、預算調整幅度超原批復20%及以上的項目,按以下程序決策:
(一)采購人完成需求調查及方案編制;
(二)經主管部門合規性審核;
(三)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策后開展采購。
第十一條? 預算金額100萬元(含)—200萬元(不含)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按以下程序決策:
(一)采購人完成需求調查及方案編制;
(二)經主管部門合規性審核;
(三)提交縣政府縣長審批通過后開展采購。
第十二條? 預算金額50萬元(含)—100萬元(不含)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按以下程序決策:
(一)采購人完成需求調查及方案編制;
(二)經主管部門合規性審核;
(三)提交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審批通過后開展采購。
第十三條 ?預算金額20萬元(含)—50萬元(不含)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按以下程序決策:
(一)采購人完成需求調查及方案編制;
(二)經主管部門合規性審核;
(三)提交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批通過后開展采購。
第十四條? 預算金額20萬元(不含)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除集中采購目錄內框架協議采購品目),屬于單位日常零星貨物采購、內部常規服務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未完成框架協議供應商征集的小額零星采購,由采購人按照單位內控制度決策,形成書面記錄存檔后實施采購。
第十五條 ?應急采購、框架協議采購等特殊情形:
(一)應急采購,由采購人提出需求,編制簡易采購方案經應急項目決策機構(人)同意后采購,事后補備相關手續;
(二)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由采購人編制采購方案和采購計劃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照《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采購。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工程類項目按照《豐都縣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豐都府辦發〔2021〕15號)和《豐都縣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管理暫行辦法》(豐都發改發〔2025〕131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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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采購方式與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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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以上項目管理:
(一)納入集中采購目錄、預算金額≥50萬元的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二)納入集中采購目錄、預算金額<50萬元的項目,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
(三)分散采購項目中,預算金額≥50萬元(貨物和服務類)、≥100萬元(工程類)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采購方式和流程采購,嚴禁化整為零、拆分項目規避政府采購。
(四)50萬元≤預算金額<200萬元的貨物或者服務項目、100萬元≤預算金額<400萬元的工程項目,根據項目特點選擇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等非招標方式采購;預算金額≥200萬元的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預算金額≥400萬元的工程項目,根據項目特點選擇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第十八條 ?限額標準以下且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項目采購:
(一)預算金額20萬元(不含)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項目,采購人按照本單位內控制度自行采購;
(二)預算金額20萬元(含)—50萬元(不含)的貨物和服務項目,采購人按照本單位內控制度采用詢價、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公開采購。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應當推行全流程電子化采購,通過電子平臺實現采購意向公開、計劃審批、報名、投標、開標、評審、合同簽訂等環節線上辦理,取消不必要的紙質材料,提高采購效率。
第二十條 ?分散采購項目代理機構選擇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采購人從在重慶市政府采購網辦理名錄登記的社會代理機構或集中采購代理機構中擇優選擇合作對象;
(二)委托代理采購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服務范圍、收費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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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采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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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采購預算管理:
(一)采購人應當根據年度工作任務編制采購預算,預算編制應當科學合理、真實準確;
(二)預算執行中確需調整的,應當按政府采購預算調整相關要求編制調整預算,經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采購需求管理:
(一)采購需求由采購人牽頭制定,制定前應當開展市場調研,明確技術指標、市場供給、價格趨勢、服務期限、驗收標準等核心內容,嚴禁“量身定制”;
(二)需求文件須經單位內控領導小組審核,重點核查是否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嚴禁限定特定品牌、地域或設置不合理業績門檻等,并填寫完善《公平競爭審查表》,審核意見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 ?采購文件編制與發布:
(一)采購文件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根據采購需求規范編制,嚴禁設置排除、限制競爭的條款;
(二)采購人應當邀請專家或法律顧問對采購文件合規性進行復核;
(三)按照相關規定在法定平臺掛網公告,主動接收潛在供應商反饋,對合理意見及時修正。
第二十四條 ?項目評審環節管理:
(一)評審專家從重慶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隨機抽取;
(二)評審全程錄音錄像(保存期不少于15年),評審報告需詳實記錄核心內容并由全體專家簽字,不同意見應注明理由;
(三)供應商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法定時限內書面質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7個工作日內對質疑進行回復,異議方對結果不滿可依法向縣財政局投訴。
第二十五條 ?合同管理:
(一)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后10日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合同條款應當與采購文件、響應文件保持一致,明確違約責任;
(二)合同簽訂前應當經單位法制部門或法律顧問審核,簽訂電子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轉讓、終止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履約驗收:
(一)采購人應當成立驗收小組,由業務、財務、技術人員組成,人數不少于3人;
(二)驗收小組應當對照合同約定逐項開展驗收,出具驗收報告,明確注明“合格”或“不合格”,驗收人員簽字確認;
(三)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令供應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資金支付與檔案管理:
(一)采購人應當憑采購合同、驗收報告、合規發票等完整資料辦理付款手續,支付時間不得晚于合同約定,且在收到發票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支付手續;
(二)采購檔案包括預算、需求、采購文件、響應材料、合同、驗收報告等,由專人保管,保存期限自采購結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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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考核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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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縣財政局、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專項檢查、在線監測、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重點核查制度執行、流程合規性、政策落實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建立政府采購信息共享機制,縣財政局、各行業主管部門、采購人等通過相關平臺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監督管理效能。
第三十條 ?縣財政局牽頭對采購人和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維度包括法律法規執行、質疑投訴處理、政策落實等方面,監督檢查結果應當依法公開,并納入相關單位年度績效考核。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在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對代理機構服務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后續合作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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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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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采購人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規避公開采購、化整為零或拆分項目的;
(二)設置歧視性條款、排斥潛在供應商的;
(三)與供應商、代理機構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簽訂采購合同或拖延付款的;
(五)超預算、無預算采購的;
(六)未按規定開展履約驗收的;
(七)未按規定公開采購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財政局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納入“黑名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串通采購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泄露應當保密的采購信息的;
(三)未按規定執行采購程序的;
(四)違規收取費用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代理行為。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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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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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集中采購目錄,是指由重慶市財政局確定并公布的、納入集中采購管理的貨物、服務和工程品目清單;
(二)限額標準,是指由重慶市財政局規定的、達到該標準即需按政府采購規定執行的采購金額標準;
(三)框架協議采購,是指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對技術、服務等標準明確、統一,需要多次重復采購的貨物和服務,通過公開征集確定第一階段入圍供應商并訂立框架協議,采購人根據框架協議約定規則,在入圍供應商范圍內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并訂立采購合同的采購方式。
第三十六條 ?使用由政府負責償還或者提供還款擔保的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外國主權基金等資金的采購項目,按照相關規定管理。
國家和重慶市對政務信息化項目等政府采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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