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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票據使用范圍有那些?
財政部辦公廳于2024年1月16日印發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辦法》明確:第七條下列按照自愿和無償原則依法接受捐贈的行為,應當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應捐贈人要求接受的捐贈。(二)公益性事業單位接受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三)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四)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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