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通告》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范圍內進行獵捕可能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在自然保護地、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破壞生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