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符合條件的農業初級產品等增值稅稅率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對銷售符合條件的農業初級產品實行9%的增值稅稅率;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對符合相關條件的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燃料電力熱力和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納稅人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對符合規定范圍的農產品初加工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農產品加工企業可以憑收購發票按規定抵扣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