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提交哪些材料?
1.《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清算人的證明。
3.清稅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注銷分支機構須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5.被行政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該分支機構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登記的,提交被責令關閉、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登記的文件。
6.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1.依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申請注銷登記適用本規范。
2.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提交《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提交此規范第1、6項材料。
3.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注銷登記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銷的決議、決定。免于提交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4.企業法人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或強制清算程序終結,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此規范第1、2、6以及企業法人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書、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書原件或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書原件(包括以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