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場所需要滿足的條件?
依據重慶市地方標準DBS 50/ 029—2020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通用衛生規范規定如下:
4.選址 加工場所周圍應無有害生物孳生的潛在場所,無有害廢棄物以及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各類污染源難以避開時應當保持25米以上的距離。
5.加工場所及設備設施
5.1 加工場所及布局
5.1.1 加工場所面積和空間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便于設備安置、清洗消毒、物料存儲及人員操作。
5.1.2 加工場所應采取措施,保證食品加工原輔材料與直接入口食品、生食加工區與熟食加工區之間 不產生交叉污染。
5.1.3 除辦公、倉儲、曬場等非生產加工場所外,生產加工場所使用面積小于 100 平方米(白酒生產加工場所的制酒車間面積應不小于 50 平方米,生產加工場所使用面積無限制)。
5.1.4 具有固定加工場所(具有房屋產權證明或 1 年以上的長期租賃合同,但不得利用車庫、商業住宅、違章建筑等法律法規所禁止的作為生產加工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