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嚴重事故隱患情形有哪些?
答: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特種設備未取得許可生產、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或者達到報廢條件,繼續使用的;
(二)特種設備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者失靈,繼續使用的;
(四)特種設備發生過事故或者有明顯故障,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五)特種設備超過規定參數、使用范圍使用的;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屬于嚴重事故隱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