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平競爭審查的主體包括哪些,哪些政策措施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答:
根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起草單位)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應當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上述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場準入和 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資質標準、 監管執法等方面涉及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 場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其中,具體政策措施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外其他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標準、技術規范、與經營者簽訂的行政協議以及備忘錄等。
上述所稱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包括依據法律法規,被授予特定管理公共事務權力和職責的事業單位、基層自治組織、專業技術機構、行業協會等非行政機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