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員可以申請辦理公職律師?
公職律師,是指任職于黨政機關或者人民團體,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公職律師證書,在本單位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公職人員。申請頒發公職律師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三)具有公職人員身份;
(四)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單位同意其擔任公職律師。
但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公職律師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曾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或者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五)正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