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復議需要遞交哪些材料?
申請行政復議一般需要遞交下列材料:
(一)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被申請人為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相應增加一份);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并出示原件當場核對(如身份證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制作法律文書或未送達法律文書的,申請人應提交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的,還須提交:
1.?授權委托書;
2.?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當場核對;
3.?律師代理的,還應提交律師所函、律師證復印件(出示原件當場核對);
(五)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公民死亡證明和申請人與死亡公民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承受權利的證明;
(六)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復議期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有效的證據;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