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豐都段依法規劃、許可的可采區和可采期的界定是什么?
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二十八條,長江流域河道采砂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
二是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慶市河道采砂禁采區和禁采期的公告》第三項,禁采期時段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天禁采,其余時段每日21∶00至次日7∶00禁采。長江干流河段在長江寸灘水文站流量大于25000立方米/秒的時段禁采,其他河道在每年汛期超過警戒水位時段和涉及本縣發布暴雨、山洪、地質災害預警信息時段禁采。
三是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慶市河道采砂禁采區和禁采期的公告》第三項,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水情、汛情、工情、航道變遷和管理、魚類資源保護等需要,確定臨時禁采區和臨時禁采期,報縣人民政府決定后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