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未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資質可以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經營活動嗎?
依照《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第六條規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獲資質回收拆解報廢機動車屬違法行為。依照《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第五條規定,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但在回收存放場地符合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的前提下,經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企業委托,可以回收廢棄電子產品,統一交售給委托單位拆解處理,不得擅自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