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需要備案嗎?找誰?
依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485號)第八條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四)市場計劃書;(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準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