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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經營活動違法嗎?
依照《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9年第715號)第十九條規定,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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