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機構能從事政府統計業務代理和統計調查嗎?
目前,在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中,對從事統計業務代理和統計調查事項有下列專門的規定和要求:
(1)中介機構如果接受境外組織、個人或者境外組織在華機構委托、資助進行的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與境外組織、個人或者境外組織在華機構合作進行的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將調查資料、調查結果提供給境外組織、個人或者境外組織在華機構的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的,應當按照《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開展涉外社會調查應當事前報經審批。
(2)規模以上工業、有資質的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及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等國民經濟行業法人單位及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重點服務業法人單位,以及其他第三產業重點耗能法人單位等聯網直報單位,應當獨立、真實地通過互聯網自行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委托其他單位代理報送統計資料。
(3)《統計法》規定,利用統計調查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除上述三項規定外,統計法律、行政法規尚未專門對從事統計業務代理和統計調查事項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