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哪些情形會被認定為統計一般失信企業或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重慶市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為統計一般失信企業:
(一)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
(二)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三)多次遲報統計資料;
(四)被統計機構行政處罰后,一年內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行公示。
重慶市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一)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二)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拒報或者故意遲報統計資料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嚴重;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五)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
(六)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