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350N/2025-00534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財政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財政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4 | [ 發布日期 ] | 2025-05-19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350N/2025-00534 |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財政 |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財政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4 |
| [ 發布日期 ] | 2025-05-19 |
中共豐都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豐都縣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人員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涉及職務崗位調整和薪酬扣減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屬國有企業黨組織:
《豐都縣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人員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涉及職務崗位調整和薪酬扣減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縣委常委會140次會議、縣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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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豐都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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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都縣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人員受到黨紀
政務處分涉及職務崗位調整和薪酬扣減
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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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縣屬國有企業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根據《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781號)、《重慶市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辦法》(渝紀發〔2022〕8號)、《重慶市市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人員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涉及職務崗位調整和薪酬扣減執行工作辦法(試行)》(渝國資黨發〔2022〕11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中的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人員是指縣屬國有企業中由縣委管理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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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務、崗位等級調整
第三條 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人員受到黨紀處分,涉及職務、崗位等級調整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在處分影響期內不得擔任(推薦)到高于現職務、崗位等級或技術職稱等級的職務、崗位。
(二)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按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職務層次任(聘)用;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按降低兩個以上(含兩個)職務層次任(聘)用;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按降低三個以上(含三個)職務層次任(聘)用。在處分影響期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也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和職稱。撤職后重新安排工作崗位的薪酬待遇應當低于受處分前的薪酬待遇。處分影響期滿后重新任職的,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任職時間從新任職務任命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四條?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人員受到政務處分,涉及職務、崗位等級調整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在處分期內不得擔任(推薦到)高于現職務、崗位等級或技術職稱等級的職務、崗位。
(二)受到撤職處分的,撤銷其現任所有職務,并按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職務層次任(聘)用。在處分期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也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和職稱。撤職后重新安排工作崗位的薪酬待遇應當低于受處分前的薪酬待遇。處分期滿后重新任職的,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任職時間從新任職務任命之日起開始計算。
(三)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按規定解除其與企業的勞動關系,并及時辦理其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五條?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職務層級調整按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中影響較重的執行。
第六條?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撤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企業的領導職務;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企業的領導職務。
第七條?在黨紀處分影響期和政務處分期內不得申報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技術技能等級評審,除政務警告處分外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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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扣減
第八條?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誡勉處理的,扣減績效年薪的10%。
第九條?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人員受到黨紀處分的,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
(一)受到警告處分的,扣減績效年薪的20%;
(二)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扣減績效年薪的30%;
(三)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扣減績效年薪的50%;
(四)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扣減績效年薪的60%;
(五)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扣減績效年薪的70%;
(六)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扣減績效年薪的100%。
第十條 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
(一)受到警告處分的,扣減績效年薪的10%;
(二)受到記過處分的,扣減績效年薪的20%;
(三)受到記大過處分的,扣減績效年薪的30%;
(四)受到降級處分的,扣減績效年薪的40%;
(五)受到撤職處分的,扣減績效年薪的50%;
(六)受到開除處分的,扣減績效年薪的100%。
第十一條?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人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和政務撤職、開除處分的,不得領取當期任期績效收入。
第十二條?受到誡勉處理和黨紀政務處分的,應當扣減處理處分當年的績效年薪;若當年績效年薪不足 12 個月,則扣減前個完整年度的績效年薪;若無完整年度的績效年薪,則扣減處理處分時前 12 個月的績效年薪,不足 12個月的按已發實際月份績效年薪進行扣減。
第十三條?因同一事項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和行業監管部門處罰的,按照其所受處分、責任追究和處罰中影響較重的標準執行薪酬扣減,不累加執行。
第十四條?在同一年度(影響時限)內因不同事項多次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和行業監管部門處罰的,薪酬扣減按不同案件的比例疊加計算,扣完為止。
第十五條?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人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采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企業應停止支付其在此期間薪酬。被錯誤采取上述措施的,依據有關規定申請國家賠償,企業不再補發其薪酬。
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人員涉嫌違紀違法,被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調查但未被采取上述措施,對無法正常履職的,企業應暫緩支付其無法正常履職期間的薪酬,按照不超過本人當年基本年薪月發放標準計發生活費。經調查認定不存在違紀違法事實的,企業應補發其應發薪酬。存在違紀違法事實的,根據處理結果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扣減其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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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退出縣管領導崗位但仍留在企業工作人員,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時,適用本實施細則中關于薪酬扣減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縣屬國有重點企業參照本實施細則,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規定以外的其他人員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后職務崗位調整、薪酬扣減等相關管理制度,報縣國資黨委備案。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施行后,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對處分決定執行相關事項另有規定或者予以重新規范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豐都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
第二十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