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54D/2025-00048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公安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2 | [ 發布日期 ] | 2025-11-14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254D/2025-00048 |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公安 |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公安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2 |
| [ 發布日期 ] | 2025-11-14 |
豐都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任某某)
違法行為人任某某,女,41歲.違法經歷無。現查明2025年10月12日3時40分許,任某某在豐都縣三合街道*************樓外壩子的椅子上睡醒后,發現熊某某在旁邊長椅上睡覺,遂將熊某某隨身攜帶的白色塑料袋盜走,該袋內有現金850余元錢,雜物若干。任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以上事實有任某某的陳述和申辯、證據保全決定書及清單、熊某某的詢問筆錄、監控視頻資料、前科查詢說明、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現決定給予任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執行方式和期限由豐都縣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送任某某到豐都縣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自2025年11月12日至2025年11月17日止)。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豐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涪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豐都縣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