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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30MB19803549/2025-00099 | [ 發文字號 ] | 豐都規資發〔2025〕17號 |
| [ 主題分類 ] | 土地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2 | [ 發布日期 ] | 2025-06-25 |
| [ 索引號 ] | 11500230MB19803549/2025-00099 |
| [ 發文字號 ] | 豐都規資發〔2025〕17號 |
| [ 主題分類 ] | 土地 |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2 |
| [ 發布日期 ] | 2025-06-25 |
豐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豐都縣農業農村委關于規范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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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街道),縣級相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保障被臨時占地農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重慶市土地管理條例》和《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重慶市臨時用地和設施農用地土地復墾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規資規范〔2024〕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復墾范圍及原則
(一)凡屬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使用的臨時用地(除國有建設用地外)均應納入土地復墾范圍,落實土地復墾。
(二)土地復墾應以審查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為依據,不得隨意改變復墾地塊位置,不得減少復墾面積和降低復墾質量。
(三)土地復墾后總面積原則上不低于臨時用地使用前的總面積。
(四)土地復墾后土地質量需達到重慶市土地復墾各地類質量控制標準。
(五)土地復墾前的地類面積按照土地勘測定界報告認定,土地復墾后的地類面積按照竣工測繪報告認定。
(六)臨時用地使用前、復墾后的面積均按測繪中介機構測繪的正射投影面積進行核實比對。
二、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占用前為耕地但不能復墾或復墾面積不足原占用耕地面積的問題。因土地性質未發生改變,復墾后的耕地面積比復墾前耕地面積減少的,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征地片區綜合地價70%一次性補償給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統籌解決。
(二)原水田復墾為旱地的問題。臨時用地使用后,原水田復墾為旱地導致種植作物改變,依據最新國家統計局豐都調查隊公布糧食產量和縣農業農村委公布糧食價格及農村承包經營權年限(含第三輪土地承包經營權,最多不超過30年),測算水稻和玉米(均不含復種和套種)的差值作為補償金額。
(三)復墾為耕地的地力綜合補償的問題。復墾后耕地比原耕地質量有所下降,按以下標準給予地力綜合補償。一是原屬旱地恢復為旱地,按每年每畝600元標準,一次性支付3年,地力綜合補償費合計為1800元/畝;二是原屬水田恢復為旱地,除水田改為旱地年產值差值補償外,另需按復墾為旱地的恢復地力綜合補償費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1800元/畝。
(四)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轄區政府同意,擬用于其它建設項目的臨時用地(永久基本農田除外),可以重新按程序申請臨時用地,原土地使用者可以不復墾。在臨時用地復墾前取得市政府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批復的,可以不復墾。
(五)確因農村生產生活需要的施工便道(寬度8米以下),在尊重群眾意愿下,原則上予以保留,不實施臨時用地復墾,不給予任何補償費用,由村社自行調平土地。保留的施工便道由用地單位對損壞的部分進行修復后納入鄉村道路統一管理,其用地性質為農村道路,不再辦理征收和農用地轉用手續。涉及臨時使用林地的施工便道,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納入農村道路后,按程序辦理相關林地審批手續。
(六)復墾補償費用的兌付及分配。水田改旱地年產值差補償、旱地復墾為旱地的地力綜合補償、水田復墾為旱地的地力綜合補償等補償費用,由臨時用地使用單位直接兌付給被占地集體經濟組織,各鄉鎮(街道)要及時組織、指導各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分配。
(七)土地復墾縣級驗收前,所轄鄉鎮(街道)協調好原土地所屬集體經濟組織和對應的承包戶,協助臨時用地使用單位按有關規定落實相關補償和土地移交手續,完善土地移交手續后自動解除原臨時用地使用(租用)協議。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未盡事宜,由涉及相關主管部門解釋答復。
豐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豐都縣農業農村委
2025年6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