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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 11500230MB19180751/2025-00091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質量監督 | [ 體裁分類 ] | 意見征集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市場監管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1 | [ 發布日期 ] | 2025-10-13 |
| [ 索引號 ] | 11500230MB19180751/2025-00091 |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質量監督 |
| [ 體裁分類 ] | 意見征集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市場監管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1 |
| [ 發布日期 ] | 2025-10-13 |
關于征求《豐都縣質量提升服務券實施辦法(試行)》意見的通知
關于征求《豐都縣質量提升服務券實施辦法(試行)》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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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豐都縣質量提升服務券實施辦法(試行)》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及建議。
如認為本通知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含有通過行政權力對市場進行不當干預的內容,請于2025年10月13日—2025年10月17日向我局提出意見,將修改意見填入附件2,反饋至電子郵箱80469341@qq.com。公眾意見時請留下真實姓名、身份證號及聯系方式,并保持通訊暢通,以便必要時進一步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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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豐都縣質量提升服務券實施辦法(試行)》
? ? ? ? ? 2.修改意見反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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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1日
(聯系人:周麗,聯系電話:15978964287)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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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都縣質量提升服務券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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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質量強縣戰略,創新政府服務供給方式,降低企業質量提升成本,激發市場主體質量創新活力,提升縣域整體質量水平和核心競爭力,根據《質量強國建設綱要》、重慶市委、市政府《質量強市建設實施方案》以及《豐都縣推進質量強縣建設實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質量提升服務券(以下簡稱“服務券”),是指由縣財政局設立專項資金,縣市場監管局以紙質券形式發放,用于支持本縣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向經備案的服務機構購買特定質量提升服務的財政補貼憑證。服務券以獎勵性后補助方式兌現。
第三條?服務券由縣市場監管局負責統籌管理,是服務券組織實施部門,負責服務券的政策制定、決策指導、年度預算的編制申報、監督審批、兌現撥付、績效評價、研究確定服務券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縣財政局負責服務券資金年度預算審核、下達、監督管理。科技局、經信委、商務委、農業農村委等相關部門據職責分工,協助宣傳推廣、組織企業申報、提供行業指導、參與績效評價等。
第四條 ?服務券為紙質券,每張券編號唯一,實行自愿申領、自主使用、事后兌現。
服務券有效期一年,自申領之日起算。服務券須在其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動作廢。
第五條 ?服務券的申領主體為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信用記錄良好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市場主體:
1. 制造業、服務業、建筑業、農業等領域的中小微企業。
2. 納入本縣重點培育的產業鏈、產業集群企業。
3. 擁有自主品牌或具有質量提升迫切需求的企業。
4. 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
5. 縣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對象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經營者。
(具體認定標準由服務券管理辦公室在年度申報通知中明確。)
第六條 ?服務券可用于購買經備案的服務機構提供的以下質量提升服務(具體服務項目列入年度《質量提升服務券服務目錄》):
1. 質量基礎服務:計量檢定校準、標準制修訂與應用、檢驗檢測認證(含管理體系認證、產品認證、服務認證等)。
2. 質量管理提升:質量管理體系導入與升級、卓越績效模式導入、質量診斷、質量攻關、質量工具應用培訓(如六西格瑪、精益生產等)。
3. 品牌培育與提升:品牌戰略規劃、品牌價值評價、品牌宣傳推廣指導、區域品牌建設服務。
4. 技術升級與創新:產品設計改進、工藝優化、技術改造咨詢、知識產權運用與保護服務(與質量提升直接相關部分)。
5. 人員能力提升:首席質量官、質量經理、質量工程師、檢驗員等關鍵質量崗位人員的專業培訓(需有明確的質量提升內容)。
6. 數字化轉型服務:與質量管理、質量控制、質量追溯相關的數字化、智能化解決方案咨詢與實施服務。
7.其他有助于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和質量水平的服務。
注:服務目錄將根據政策導向、企業需求和服務供給情況每年動態調整并公布。
第六條 ?為服務券提供服務支撐的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依法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合法經營資質;
?具備提供相關質量提升服務的專業能力、資質和穩定團隊;
?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
?接受服務券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
第七條 每年服務券發放總額度由縣財政局會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年度預算和工作計劃確定。服務券中每個服務項目可使用的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2萬元。對單個企業的年度補助總額設定上限不超過2萬元。具體標準在年度申報通知中明確。
第八條 ?企業申領服務券,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布通知。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年度服務券工作計劃,適時發布申領通知。
(二)企業申領。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申領。
第九條 服務券可以拆分使用,但不得買賣、轉讓、贈送等。
第十條 服務機構須向縣市場監管局提交相關資質等證明材料,并按照內容清晰、價格合理的要求,公布質量提升服務產品信息。
服務機構保證服務的真實性、規范性、合理性;應當在服務結束后提交服務合同及檢驗檢測認證報告、質量提升報告等服務結果佐證材料;應當保留原始服務合同、服務過程記錄和服務結果等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第十一條 ?服務券由企業申請兌現,每年兌現一次。縣市場監管局于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受理兌現申請。申領企業使用并符合兌現條件的服務券,應當最遲在次年申請兌現。
第十二條 ?企業兌現服務券,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兌現申請。提交擬兌現的服務訂單、《質量提升服務券兌現申請表》,并加蓋企業單位印章送達縣市場監管局。
企業完成了質量提升服務項目并提供相關原始材料(備查)和復印材料(加蓋服務機構單位印章)后,可申請兌現服務券。
(二)兌現確認。縣市場監管局會同縣財政局按規定確定擬兌現服務券的單位名單和金額,并在縣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集中支付。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財政下達質量提升專項資金時間,于當年12月前一次性集中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縣市場監管局對服務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和考核評價,建立退出機制。對提供虛假服務、串通套取資金、服務質量低劣等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備案資格,追回財政資金,列入失信名單,并依法追究責任。對申領企業弄虛作假、騙取服務券資金的,取消其申領資格,追回財政資金,列入失信名單,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申報政府各類補助資金。設立投訴舉報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試行期內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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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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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建議反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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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單位: ???????????????????????填報人: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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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序號 |
修改建議 |
修改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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