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090 | [ 發文字號 ] | 豐環罰〔2024〕4號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2 | [ 發布日期 ] | 2024-05-28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090 |
| [ 發文字號 ] | 豐環罰〔2024〕4號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2 |
| [ 發布日期 ] | 2024-05-28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炎杰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
![]()
被處罰單位:重慶炎杰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30Q1M
地址:豐都縣興義鎮佛建路257號
法定代表人:廖麗紅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陳述申辯(聽證)情況和處罰理由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對重慶炎杰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位于豐都縣興義鎮佛建路257號的膠合板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如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于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投資100萬元建成膠合板加工建設項目,至今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書,違反了建設項目管理制度。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2024年4月12日現場檢查筆錄壹份。
2.2024年4月12日現場檢查時拍攝的圖片、視聽資料。
證據1、2證明膠合板生產建設項目已完成建設。
3.2024年4月12日對你公司高某經詢問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壹份。證明你公司自2022年8月開始建設膠合板建設項目,于2023年4月完成建設;證明截至2024年4月12日,膠合板生產建設項目仍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書。
4.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證明你公司膠合板加工生產項目投資額為100萬元。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證明你公司膠合板建設項目屬于第十七大項34小項“人造板制造”,環評類型為報告表。
6.重慶炎杰木材加工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證明你公司為法人,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你公司未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即開工建設膠合板建設項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
對于你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以豐環立案〔2024〕9號予以立案查處。2024年4月15日向你公司直接送達了豐環責改〔2024〕15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你公司停止生產,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前不得恢復建設和生產。2024年4月24日向你公司直接送達了豐環罰告〔2024〕5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將對你公司未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投資100萬元開工建設膠合板建設項目并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1.85萬元罰款,并對違法事實、擬進行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進行了告知,同時亦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保障你公司行使上述權利。你公司在收到我局送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于2024年4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放棄陳述、申辯權利的書面聲明。
我局復核認為: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環境管理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是我國以預防為主的環保政策的重要體現。你公司在沒有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情況下,投資100萬元建成膠合板加工項目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建設項目未經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而且該建設項目于2023年4月完成建設,至立案時止尚未超過兩年,仍在行政責任的追溯期內。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你公司應為上述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鑒于你公司能認識到自身錯誤行為后,積極組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在我局責令停止生產后即時停止膠合板生產線的使用,可認定為從輕情節。按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你公司建設項目已進入調試生產階段(裁量等級選3),項目環評類型為報告表(裁量等級為1),兩年內無環境違法(裁量等級為1),兩年內無環境行政處罰(裁量等級為1),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為1),視為已建成已完成整改措施(裁量等級為-2),社會影響力(裁量等級為0),主觀過錯程度(裁量等級取-1)。經計算應處罰款1.85萬元。因你公司為民營企業,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實無意義,我局決定不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你公司應以此為戒,及時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并按環評文件的要求落實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完工后,及時進行環保竣工驗收。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
罰款18500元(大寫:壹萬捌仟伍佰元整)。
罰款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豐都縣建設銀行轉賬或現金交納(繳款人名稱必須與本決定書一致,填寫繳款人、收款人信息須包括括號及括號內內容)。
收款人:豐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繳專戶)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都支行
賬號:50050129360008000010
憑已繳款憑證到豐都縣生態環境局301辦公室領取罰沒收據。
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我局或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對你公司予以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豐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涪陵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2024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