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51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安全生產監管 | [ 體裁分類 ] | 應急管理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應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8 | [ 發布日期 ] | 2025-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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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題分類 ] | 安全生產監管 |
| [ 體裁分類 ] | 應急管理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應急管理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8 |
| [ 發布日期 ] | 2025-04-28 |
豐都興義“1·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25年1月27日18時50分許,李**駕駛渝AV****輕型倉柵式貨車從豐都縣高家鎮往豐都縣三合街道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豐都縣產業大道車丞相二手車路段時,與橫過道路的行人蒲**、余**相撞,造成蒲**、余**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20萬元。
事故發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和《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受縣政府委托成立了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政府辦公室、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縣交通運輸委、縣總工會等單位參加的事故調查組,同時邀請縣檢察院、縣司法局和縣紀委監委派員參加,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經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渝AV****號“解放牌”/CA5040CCYK2L3E5輕型倉柵式貨車,車輛識別代號:LFNA4HBBXLTB09683,發動機號: BPC20014215,機動車登記所有人:蘭**,登記住址:重慶市豐都縣三合街道濱江西路10號,車輛使用性質:非營運,車輛初次登記日期:2020年7月22日,檢驗有效期止:2025年7月31日。
(二)事故車輛駕駛員基本情況
李**,男,56歲,身份證號碼:5123******2370,戶籍住址:重慶市豐都縣保合鎮*****村3組,駕駛證檔案編號:500600362433;準駕車型:A2,初次領取日期:1999年3月28日,有效期止:2031年3月28日,系2025年1月27日渝AV****輕型倉柵式貨車駕駛員。
(三)死者基本情況
1.蒲**:男,71歲,身份證號碼:5123******4758,戶籍住址:重慶市豐都縣名山街道*****5單元6-1。
2.余**:女,71歲,身份證號碼:5123******4764,系蒲**妻子,戶籍住址:重慶市豐都縣名山街道******5單元6-1。
(四)道路和交通環境基本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重慶市豐都縣興義鎮產業大道車丞相二手車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豐都縣水天平工業園區方向,南往豐都縣三合街道方向,道路平直,雙向四車道,道路可行路面寬度15.8m,單向車道7.9m,道路限速60km/h,瀝青路面,路面干燥,交通標線:雙黃實線。
(五)車輛鑒定情況
根據《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2025〕痕鑒字第373號)鑒定意見:被鑒定車輛渝AV****輕型倉柵式貨車轉向系、傳動系、制動系性能有效;該車前照燈事發前能點亮;該車行駛系(第二軸同一軸上的輪胎花紋不相同)不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
(六)病理鑒定情況
1.根據《重慶市豐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文書》(豐公鑒(病理)〔2025〕5號)鑒定意見,蒲福云符合交通傷致重度顱腦損傷合并胸腔多臟器損傷死亡。
2.根據《重慶市豐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文書》(豐公鑒(病理)〔2025〕6號)鑒定意見,余正芳符合交通傷致重度顱腦損傷合并胸腔多臟器損傷死亡。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1月27日18時10分許,李**駕駛渝AV****輕型倉柵式貨車(空車)從豐都縣高家鎮往豐都縣三合街道方向返回行駛,18時50分許,當車行駛至豐都縣產業大道車丞相二手車路段時,李**聽到車輛撞到東西的聲音,立即停車查看情況,就看到蒲**、余**躺在地上,李**立即撥打了120和110電話,蒲**、余**經豐都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于2025年1月27日22時許死亡。
(二)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立即派員趕往事故現場進行處置,對事故路段展開車輛疏導和警戒、管制、救援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蒲**、余**兩人死亡,渝AV****號輕型倉柵式貨車受損。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經初步估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20萬元。
四、事故原因
根據縣交巡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3000120250127001號)認定,李**駕駛機動車在平直的道路上行駛時,注意力分散且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道路限速60km/h,實際行駛速度為65km/h),應當發現而未及時發現并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致事故發生,其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五、調查發現事實
(一)事故車輛為非營運性質。經調查核實,事故車輛渝AV****號“解放牌”/CA5040CCYK2L3E5輕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蘭**,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性質,該事故車輛總質量4480KG,核定載質量1635KG,未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事故駕駛員非基于盈利目的。經調查核實,蘭**于2025年1月27日臨時叫李**駕駛渝AV****號車輛為其朋友秦**送桌子、椅子,蘭**未單獨支付李**駕駛該車輛的工資,秦**也未支付李**駕駛該車輛的費用。
(三)事故車輛運輸非基于生產經營行為。經調查核實,2025年1月27日,蘭**叫李**駕駛渝AV****號車輛為其朋友秦**送桌子、椅子至高家鎮用于過年期間吃年飯使用,運輸的桌椅為蘭**贈送給秦**,蘭**也未收取秦**運輸費用。
六、事故定性分析
調查組通過對本次事故調查取證、綜合分析,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非基于生產經營目的而發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車輛為非營運性質,事故駕駛員非基于盈利目的,事故車輛運輸活動非基于生產經營行為。一是該事故發生時車輛為空車狀態(運輸活動收尾時車廂沒有貨物);二是駕駛員李**駕駛車輛未從事任何有償運輸服務;三是車輛運輸的物品是私人贈送的物品,運輸過程沒有產生任何經濟收益,未形成經營性行為。故該事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規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定義,不應認定為生產安全事故。
事故調查組召開會議討論,依據調查事實及相關法律法規,最終認定豐都興義“1·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基于生產經營目的而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七、相關單位履職情況
(一)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
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豐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的履職情況進行了調查;一是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按照職能職責,緊緊圍繞國省縣道,以“三客一危一貨一校”等重點車型為抓手,嚴查嚴處酒駕、超速超載、超員、無證駕駛等各類違法行為,2025年來共查處貨車各類違法2007起,其中:國道351線查處貨車違法行為95件,貨車超速59件;二是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水天坪中隊在國道351線共開展路檢路查125次,查處貨車各類違法行為24起;三是縣公安局嚴格按照路面管控相關要求對貨運車輛保持嚴管重罰高壓態勢,認真履行相關職能職責。
經事故調查組綜合分析,雖然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整體上積極履職,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水天坪中隊在國道351線的履職仍存在不足。從檢查強度來看,盡管開展了125次路檢路查,但與全縣查處貨車違法的整體數量相比,水天坪中隊在國道351線查處的貨車違法僅24起,這表明其每次檢查的深入程度不夠,未能全面細致地排查貨車存在的各類違法問題。在檢查密度方面,國道351線貨車超速行為頻發,共查處59件超速違法,占該路段貨車違法總數的較大比例,反映出該中隊的巡邏檢查密度不足,無法及時發現并制止貨車超速行為,未能形成有效威懾。從查處力度分析,在國道351線查處的貨車違法數量與全縣貨車違法查處總量差距明顯,說明該中隊對貨車各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較弱,未能充分發揮法律的懲戒作用,貨車違法現象在該路段未得到有效遏制。
(二)縣住房城鄉建委
縣住房城鄉建委承擔著全縣城區及周邊道路照明的行業職責。產業大道金科至水天坪沿線作為城區交通的重要路段,對于保障區域內居民出行安全、促進區域經濟活動起著關鍵作用。在履職過程中,縣住房城鄉建委在城區及周邊部分道路照明行業管理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部分路段的照明條件得到了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居民日常出行和城市的安全管理。然而,產業大道金科至水天坪沿線夜間照明不足,在夜間出行高峰時段,部分路段光照昏暗,無法滿足行人、車輛正常通行的照明需求,給行人和駕駛員的視線造成極大干擾,增加了交通事故發生的風險。
綜合分析,從產業大道金科至水天坪沿線照明不足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來看,縣住房城鄉建委在該路段的履職存在不到位的地方。在照明設施規劃和建設環節,可能存在對該路段實際交通流量、行人出行需求調研不充分的問題,導致照明設施布局不合理、數量不足,無法達到應有的照明標準。在日常維護管理方面,未能建立完善的巡查機制,對照明設施損壞、老化等問題未能及時發現和修復,進一步加劇了照明不足的狀況。
八、對事故責任人和相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李**,駕駛機動車在平直的道路上行駛時,注意力分散且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應當發現而未及時發現并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致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根據縣交巡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3000120250127001號)認定:李**在此事故中為全部過錯,在此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縣公安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二)對相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1.建議責成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水天坪中隊向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做出書面檢查報告。
2.建議責成縣住房城鄉建委向縣安委辦作出書面檢查報告。
九、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議
(一)李**。一是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訓,駕駛車輛上路行駛要集中注意力,仔細觀察道路及路上行人動向;二是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要求,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三是要主動加強學習,掌握本工作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二)蘭**。根據《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2025〕痕鑒字第 373 號),車輛渝 AV****行駛系(第二軸同一軸上的輪胎花紋不相同)不符合 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蘭**作為該機動車登記所有人,要進一步加大對該車輛的隱患排查,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更換符合要求的輪胎,確保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
(三)豐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一是要加大客貨運車輛交通違法管控力度。加大對客貨運車輛超員、超載、超速、疲勞駕駛、違法超車、越線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的管控力度。二是要加強與相關部門協作配合,互通信息、強化車輛路面管控。三是要針對重點時段、路段、違法類型加大檢查查處力度,強化巡邏管控,有力震懾路面交通違法現象,將道路交通事故壓降到最低限度。
(四)縣住房城鄉建委。一是要完善照明設施規劃與建設。全面重新評估產業大道金科至水天坪沿線的照明需求,深入調研該路段的交通流量、行人出行規律以及周邊環境特點,依據調研結果科學合理地規劃照明設施布局,增加照明設施數量,確保在夜間出行高峰時段,道路光照能夠滿足行人、車輛正常通行需求,達到行業規定的照明標準。二是要強化照明設施維護管理。建立健全照明設施巡查機制,制定詳細的巡查計劃,安排專人定期對產業大道金科至水天坪沿線的照明設施進行巡查。每次巡查都要做好記錄,包括照明設施的運行狀況、是否存在損壞或老化問題等。一旦發現問題,立即安排專業維修人員進行修復,縮短照明設施故障時間,確保照明系統穩定運行。三是要加強與其他部門協同管理。主動與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交通部門等建立協同管理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商討解決產業大道金科至水天坪沿線的交通安全問題。利用各自的資源優勢,形成管理合力。
豐都興義“1·27”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