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92 | [ 發文字號 ] | 無 |
| [ 主題分類 ] | 安全生產監管 | [ 體裁分類 ] | 應急管理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應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0 | [ 發布日期 ] | 2025-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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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題分類 ] | 安全生產監管 |
| [ 體裁分類 ] | 應急管理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應急管理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0 |
| [ 發布日期 ] | 2025-10-20 |
豐都G5021石渝高速“5·21”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25年5月21日13時9分許,G5021石渝高速公路上行方向29公里26米處,發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00萬元。
2025年8月10日,接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總隊高速公路第四支隊豐都大隊案件移交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成立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政府辦公室、縣總工會、縣公安局、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總隊高速公路第四支隊豐都大隊等單位參加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縣檢察院、縣司法局派員參加,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湖北騰晟遠成物流發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成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RCXC,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公司所在地:武漢市東西湖區辛安渡辦事處徐家臺1號,注冊資本:壹仟貳佰萬圓人民幣,經營范圍: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國際道路貨物運輸,城市配送運輸服務等(除許可業務外,可自主依法經營法律法規非禁止或限制的項目)。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
1.肖**,男,漢族,40歲,身份證號: 4203********4134持有檔案編號為420301302822的A2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狀態正常,系湖北騰晟遠成物流發展有限公司駕駛員,駕駛鄂ACY295/鄂AW420掛號車。
2.范**,男,漢族,52歲,身份證號碼: 3425*********0019,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旌德縣旌陽鎮新橋社區南山干村民組,系鄂ACY***/鄂AW420掛號車乘車人。
(三)車輛基本情況
1.鄂ACY***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湖北胤辰物流有限公司,登記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辛安渡辦事處徐家臺7號,使用性質:貨運,品牌型號:紅巖牌CQ4257SK13334,車輛識別代碼LZFH25X47ND009391,發動機號77495032,檢驗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核定載人數:2人,實載:2人,機動車狀態正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保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保險單號為P24030014201 14350000020284保險有效期至2025年8月7日。
2.鄂AW4***掛號集裝箱半掛車所有人:湖北騰晟遠成物流發展有限公司,登記住所:武漢市東西湖區辛安渡辦事處徐家臺1號,車輛品牌型號:宏剛牌HGP9400TJZE,車輛識別代碼LA9940U34E0HGP067,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使用性質:貨運,機動車狀態正常。
(四)道路和交通環境基本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G5021石渝高速公路上行方向29公里26米(重慶市豐都縣境內)處,瀝青路面,事發路段為下坡直道,坡度為2%,雙向4車道,第一行車道寬3.85米,第二行車道寬3.85米,應急車道寬2.50米,車道總寬10.20米,行車道以白色虛線分隔,事發時間為白天,天氣陰,路面雨后濕滑,車道內無障礙物,事發路段最高限速:小型車100km/h,小型車除外80km/h。
(五)病理鑒定情況
根據《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渝正港〔2025〕法(病理)鑒字第99號)鑒定意見,范**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及胸部損傷死亡。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5月21日,肖**駕駛鄂ACY***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鄂AW4**掛號集裝箱半掛車搭載范**由石柱向涪陵方向行駛,13時9分許,當車輛行駛至G5021石渝高速公路上行方向29公里26米處第二行車道時,車輛方向向左側偏移,與道路中央分隔帶護欄發生碰撞并將乘車人范**拋至道路中央綠化帶內,車輛繼續向右前橫向滑移至應急車道,車身右側撞擊道路右側護欄后車體側翻于道路邊坡并起火燃燒。導致乘車人范**死亡、駕駛人肖**受傷、車輛、貨物、路產受損。
(二)應急救援情況
13時16分許,大隊指揮室接支隊轉警,進城方向29公里處發生交通事故。
13時16分許,大隊指揮室接警后立即向值班領導報告事故情況,并指派路面就近警力前往事故現場。
13時16分許,電話通知119、120。
13時17分許,通知公司路巡前往事故現場協助開展處置。
13時18分許,通知救援單位,指派救援力量前往事故現場進行處置。
13時19分許,請求支隊協調石柱大隊在石柱東互通進行車流遠端分流并在方斗山入口開展正線管制。
13時25分許,石柱大隊協助我隊在方斗山隧道正線管制完成。
13時26分許,通知公司監控中心增派力量前往事故現場進行處置。
13時26分許,大隊領導由豐都東上道前往現場。
13時36分許,相關人員相繼到達事故現場,開展先期處置。
13時40分許,通知高家鎮人民政府,協助開展輿情管制。
13時57分許,120救護車到達事故現場。
13時58分許,消防到達事故現場,對起火車輛進行處置。
14時2分許,事故處置民警開展事故現場勘查工作。
14時6分許,120救護車將傷者范**送至豐都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教。
14時38分許,起火車輛被撲滅。
14時58分許,現場勘察結束,對積壓車輛放行。
15時12分許,事故車輛救援完畢,管制解除,路面恢復通行。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造成鄂ACY***/鄂AW4**掛號車乘車人范**死亡。根據湖北騰晟遠成物流發展有限公司與范**家屬簽訂的賠償協議,包含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直接經濟損失約100萬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原因
根據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總隊高速公路第四支隊豐都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9400120250000012號)認定,肖**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行駛至事發路段時,未按照操作規范,確保安全駕駛的行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同時,根據重慶市鑫道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渝鑫痕跡綜合物證鑒字〔2025〕第380號)鑒定意見,鄂ACY***/鄂AW4***掛號車駕駛員在潮濕的瀝青路面行駛過程中沒有控制好車速,加之沒有正確使用制動器和方向盤,致車輛失去穩定性進而失去控制碰撞道路防護欄后橫向于路外地邊坡發生燃燒。
(二)事故性質
調查組通過對本次事故的調查取證、綜合分析,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
范**,根據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總隊高速公路第四支隊豐都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9400120250000012號),范**無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行為,不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二)對事故單位的處理建議
經查,湖北騰晟遠成物流發展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從業人員管理制度、教育培訓制度、車輛安全管理、保養等相關制度。該公司對鄂AW4***掛號集裝箱半掛車于2025年3月20日、4月19日、5月19日進行了維護保養,并于5月19日對駕駛員進行了安全教育培訓。根據重慶市鑫道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渝鑫車速鑒字〔2025〕第V369號)鑒定意見,鄂ACY***號車牽引鄂AW4***掛號車事發時的行駛速度約為77.88km/h,未超過80km/h。根據重慶市鑫道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渝鑫痕跡綜合物證鑒字〔2025〕第380號)鑒定意見,鄂ACY***/鄂AW4***掛號車駕駛員在潮濕的瀝青路面行駛過程中沒有控制好車速,加之沒有正確使用制動器和方向盤,致車輛失去穩定性進而失去控制碰撞道路防護欄后橫向于路外地邊坡發生燃燒。事故調查組認為,根據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總隊高速公路第四支隊豐都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9400120250000012號)和重慶市鑫道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渝鑫痕跡綜合物證鑒字〔2025〕第380號)鑒定意見,本次事故是駕駛員肖**未按照操作規范,確保安全駕駛,在潮濕的瀝青路面行駛過程中沒有控制好車速,加之沒有正確使用制動器和方向盤,致車輛失去穩定性進而失去控制碰撞道路防護欄后橫向于路外地邊坡發生燃燒,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的發生與湖北騰晟遠成物流發展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無直接因果關系,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之規定,建議對湖北騰晟遠成物流發展有限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三)對事故人員的處理建議
肖**,根據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總隊高速公路第四支隊豐都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9400120250000012號)認定,肖**駕駛機動車行駛至事發路段時未按照操作規范確保安全駕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其行為有過錯,且過錯行為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起全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認定:肖**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建議由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總隊高速公路第四支隊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對管理部門的處理建議
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總隊高速公路第四支隊豐都大隊的履職情況進行了調查,具體情況如下:
2025年1—6月,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總隊高速公路第四支隊豐都大隊開展現場超速攔截檢查135次,查處現場超速違法行為2157起,罰沒金額32萬余元,同比2024年同期上升17.4%;通過非現場方式查處超速違法行為16012起,罰沒金額240余萬元,對超速行駛的違法行為形成了強有力的打擊,有效降低了事故風險,大隊檢查登記重點車輛17123臺次,發放安全宣傳資料4萬余份,同時大隊針對轄區具體情況,為有效控制路面車輛速度,維修升級測速設備7套,由原來的單點測速、固定測速向多元化區間測速轉變,全面提升轄區車輛行駛速度管控力度,全力壓降事故風險。在隱患治理方面,大隊策動轄區路公司投入資金100余萬元,對轄區路段開展全面隱患治理。
在本次事故調查中未發現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總隊高速公路第四支隊豐都大隊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中有失職或瀆職行為,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
(一)湖北騰晟遠成物流發展有限公司。一是應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訓,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嚴格落實“日周月”隱患排查制度及車輛維護保養管理制度;二是要嚴格督促從業人員學習交通法律法規和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和安全操作規程,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獎懲考核,加大對從業人員違法違規違章行為的處罰力度。三是要組織開展風險研判,認真梳理本單位的風險點和薄弱環節,針對研判梳理出的問題應當及時落實管控措施。
(二)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總隊高速公路第四支隊豐都大隊要強化車輛路面管控。針對重點時段、路段,加大車輛檢查查處力度,強化巡邏管控,有力震懾路面交通違法現象,將道路交通事故降到最低限度。
豐都G5021石渝高速“5·21”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