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093 | [ 發文字號 ] | 豐環罰〔2024〕1號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5 | [ 發布日期 ] | 2024-01-15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093 |
| [ 發文字號 ] | 豐環罰〔2024〕1號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5 |
| [ 發布日期 ] | 2024-01-15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豐都縣順政畜禽養殖場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豐環罰〔2024〕1號
----------------------------------------------------------------------------------------------------------------------------------------
![]()
被處罰單位:豐都縣順政畜禽養殖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303203830479
地址:豐都縣龍孔鎮金臺村3組
法定代表人:秦仕順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陳述申辯(聽證)情況和處罰理由
接龍孔鎮政府工作報告,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對位于豐都縣龍孔鎮金臺村3組的豐都縣順政畜禽養殖場(曾用名:豐都縣順政養豬場,以下簡稱你養殖場)環境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如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養殖場設計存欄規模為800頭生豬,8月20日前實際存欄近1000頭。自2023年9月5日至9月25日,存在厭氧發酵罐未使用、糞水收集池泄露未修復、養殖廢水未進入還田管網支管直接通過還田主管道排入外環境等行為,對周邊環境造成了影響。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2023年9月5日在你養殖場所作的檢查(勘察)筆錄壹份。
2.2023年9月5日在你養殖場拍攝的視頻及圖片資料。
證據1、2證明存在厭氧發酵罐未使用、糞水收集池泄露未修復、養殖廢水進入外環境的現象,已告知你養殖場立即整改。
3.2023年9月25日在你養殖場所作的檢查(勘察)筆錄壹份。
4.2023年9月25日在你養殖場拍攝的視頻及圖片資料。
證據3、4證明你養殖場完成了部分整改任務,但仍存在厭氧發酵罐未使用、糞水收集池泄露未修復、養殖廢水通過還田主管排入漏孔的事實。
5.2023年11月8日在你養殖場所作的檢查(勘察)筆錄壹份。
6.2023年11月8日在你養殖場拍攝的視頻及圖片資料。
證據5、6證明你養殖場經整改后還存在養殖廢水通過還田主管排入漏孔的事實。
7.2023年10月19日對你養殖場秦仕順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壹份。證明你養殖2023年8月20日前實際存欄生豬近1000頭,因8月20日左右發生豬瘟病死860頭生豬,本案立案時實際存欄27頭仔豬、33頭牛;證明你養殖場正常的養殖廢水處理工藝為經厭氧發酵罐發酵后,沼液經收集沉淀后通過還田管網送至田間供附近農民用作肥料還田使用;證明你養殖場于2023年7月底起,為防止養殖廢水污染山坪塘,將養殖廢水接入漏孔。
8.你養殖場生產規模證明。
9.你養殖場畜禽養殖建設項目備案表。
10.你養殖場畜禽養殖項目建設選址意見表。
11.你養殖場備案申請表。
證據8-11證明你養殖場為規模養殖場。
12.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微信公眾號查詢的你公司營業執照信息。證明你養殖場歷史名稱為豐都縣順政養豬場。
13.你養殖場營業執照復印件壹份。證明你養殖場為個人獨資企業,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資格。
你養殖場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之規定。
對于你養殖場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以豐環立案〔2023〕24號予以立案調查。2023年10月19日向你養殖場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豐環責改〔2023〕25號),要求你養殖場立即拆除沉淀池溢流管、恢復厭氧發酵罐的正常使用、10月25日前完善還田管網。2023年12月13日向你養殖場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豐環罰告〔2023〕23號),告知了你養殖場違法事實、擬進行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養殖場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我局復核認為: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所有排污者均應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以確保周邊環境安全。你養殖場本已建好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應該保證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但你養殖場卻無視我局整改要求,長期不對糞水收集池滲漏進行修復,近兩個月內未恢復厭氧發酵罐使用,未按要求將養殖廢水進行無害化、資源化利用,養殖廢水接入漏孔排放,使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失去應有的作用,構成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你養殖場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你養殖場經我局多次要求仍未全面完成整改任務,本應從重處罰,鑒于你養殖場在豬瘟疫情中遭受重創,從助企紓困出發,我局仍酌情從輕處罰,依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五條之規定,結合環境污染狀況、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進行裁量,決定對你養殖場作出相應行政處罰。希望你養殖場以此為戒,切實整改到位,在今后的養殖過程中,自覺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避免再次發生違法行為。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養殖場處以:
罰款20000元(大寫:貳萬元整)。
罰款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豐都縣建設銀行轉賬或現金繳納(繳款人名稱必須與本決定書一致,填寫繳款人、收款人信息須包括括號及括號內內容)。
收款人:豐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繳專戶)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都支行
賬號:50050129360008000010
憑已繳款憑證到豐都縣生態環境局301辦公室領取罰沒收據。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對你養殖場予以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豐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涪陵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2024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