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094 | [ 發文字號 ] | 豐環罰〔2024〕2號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4 | [ 發布日期 ] | 2024-02-06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4-00094 |
| [ 發文字號 ] | 豐環罰〔2024〕2號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4 |
| [ 發布日期 ] | 2024-02-06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豐都縣宏園石材有限責任公司
![]()
![]()
被處罰單位:豐都縣宏園石材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30MA5U37E75M
地址:豐都縣武平鎮瓦泥坪村6組
法定代表人:劉和江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陳述申辯(聽證)情況和處罰理由
接龍河鎮報告,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對位于豐都縣武平鎮瓦泥坪村6組的豐都縣宏園石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如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對礦山沉淀池及時清理,沉淀池淤積滿泥漿失去沉淀作用,生產廢水流經沉淀池淤泥層表面后進入下方沙壩尾水溝,該沉淀池一側設置有一根長約12米,直徑為300mm的黑色管道接入沙壩尾水溝。經對下游20米沙壩尾河溝水體進行采樣監測,懸浮物達5530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表4一級標準限值,對下游水環境造成了污染。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2023年8月18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壹份。
2.2023年8月18日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頻、圖像資料。
證據1、2證明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沉淀池已淤積泥漿,生產廢水直接從沉淀池泥漿上表面流入沙壩尾水溝;沉淀池設置有一條管道,生產廢水可通過管道進入沙壩尾水溝;證明豐都縣生態環境監測站對你公司下游20米左右的水體進行了采樣監測。
3.2023年8月29日對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和江所做的調查筆錄壹份。證明你公司建有沉淀池等污染防治設施,生產廢水經沉淀后,上清液用于回用,生產廢水不外排。
4.豐都縣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豐環(監)字第[2023]ZF11號)壹份。證明你公司下游20米處,懸浮物達5530mg/L,對環境造成了影響。
5.該公司《環境影響報告書》摘錄共壹拾伍頁。證明你公司環評報告書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為運營期生產廢水處理后回用。
6.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7.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豐都縣宏園石材有限責任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壹份。
證據6、7證明你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資格。
你公司未及時清掏沉淀池,使沉淀池失去正常沉淀作用,生產廢水無法收集回用,構成了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規定。
對于你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以豐環立案〔2023〕21號予以立案調查。2023年8月29日向你公司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豐環責改〔2023〕28號),要求立即拆除沉淀池管道、對沉淀池進行清淘以保證其正常運行。2023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豐環罰告〔2023〕20號),告知了你公司違法事實、擬進行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享有陳述、申辯、提出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后,未提出聽證申請,但于2023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一是2023年8月30日全面停產進行整改;二是被指出問題后,舉一反三,立即著手對其他環保措施進行整改提升,并承諾未完成全面整改前不恢復生產;三是初次違法;四是經濟困難。綜上,你公司主張應免予處罰。
我局復核認為: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所有排污者均應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以確保周邊環境安全。你公司不但應該建設石材生產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還應該保證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沉淀池是防止過量懸浮物及沉渣進入廢水回用系統的必要設施,沉淀物在沉淀池內如果淤積過多將減小生產廢水容納能力并相應削弱沉淀功能,對廢水回用系統造成沖擊,如不及時清淘,瞬時生產廢水極易從沉淀池溢出。你公司本應保持沉淀池有足夠容量容納生產廢水以實現懸浮物沉降功能,但你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時清理沉淀池,導致沉淀池失去沉降功能,同時導致生產廢水進入外環境,對下游水體造成影響。以上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你公司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核實,你公司確系首次違法,但所排廢水對下游水體已造成一定危害,不符合“首違不罰”規定的所有條件,因此你公司不予處罰的主張不予采納;你公司在被發現問題后,全面停產積極整改并能主動對其他環保設施進行全面排查整治,履行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符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從輕情節;你公司進入外環境的廢水主要污染因子為切割石塊產生的懸浮物,該類污染物能在河道中依靠重力沉降,對下游水體的影響范圍及強度相對有限,我局根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綜合考慮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以及社會影響程度、過錯程度、違法行為次數、違法手段等情況,結合疫情后助企紓困的政策導向,對你公司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你公司應深刻汲取教訓,兌現環保設施未全面完成整改前不恢復生產的承諾,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污染防治設施巡查巡檢制度,加強員工培訓,防止再次發生環境違法行為。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之規定,根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結合過罰相當的行政處罰原則以及助企紓困的現實要求,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
罰款105000元(大寫:壹拾萬伍仟元整)。
罰款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豐都縣建設銀行轉賬或現金繳納(繳款人名稱必須與本決定書一致,填寫繳款人、收款人信息須包括括號及括號內內容)。
收款人:豐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繳專戶)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都支行
賬號:50050129360008000010
憑已繳款憑證到豐都縣生態環境局301辦公室領取罰沒收據。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對你公司予以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豐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涪陵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2024年1月24日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