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58 | [ 發文字號 ] | 豐環罰〔2025〕5號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8 | [ 發布日期 ] | 2025-10-10 |
| [ 索引號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58 |
| [ 發文字號 ] | 豐環罰〔2025〕5號 |
| [ 主題分類 ]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8 |
| [ 發布日期 ] | 2025-10-10 |
豐都縣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鐵三局集團有限公司
被處罰單位:中鐵三局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000110104513E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迎澤大街269號
法定代表人:張民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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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陳述申辯(聽證)情況和處罰理由
接群眾多次投訴,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20:20至21:50對位于重慶市豐都縣某小區附近由中鐵三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承建的某項目重慶段站前4標段項目部某隧道明挖段施工現場進行現場檢查,并對施工場界及周邊敏感點噪聲進行監測,發現存在如下違法行為:
你公司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達82分貝,超過了《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表一規定的晝間噪聲排放限值(70分貝),干擾了附近居民正常生產生活,引發周邊群眾大量投訴。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你公司涉案建筑工地2025年4月至9月各投訴平臺噪聲擾民投訴情況統計表。證明涉案建筑工地受到21個不同電話累計53次投訴,其中涉及晝間施工的投訴達25人次;證明你公司施工噪聲干擾了周邊居民正常生產生活。
2.2025年7月29日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壹份。證明當日20:30至21:44分期間涉案建筑工地正在進行維護樁灌注作業,現場有一臺吊車、一臺罐車在運行;證明豐都縣生態環境局組織對施工場界噪聲進行了監測。
3.涉案建筑工地在2025年7月29日20:29-21:38期間施工作業及噪聲排放、監測現場錄像。證明涉案工地當時正在施工且有噪聲產生,監測人員對噪聲進行了監測。
4.豐環(監)字〔2025〕第WT26號監測報告及噪聲采樣原始記錄。證明涉案建筑工地場界噪聲達82分貝。
5.涉案建筑工地施工告示圖片。
6.涉案建筑工地所屬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
7.涉案建筑工地所屬工程項目合同協議書。
8.涉案建筑工地所屬工程項目環水保管理專項方案。
證據5、6、7、8證明涉案建筑工地承建單位為你公司。
9.2025年7月31日對你公司武某經詢問后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案涉建筑工地施工單位為你公司;證明你公司監測當時正用旋挖鉆進行鉆孔樁作業。
10.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打印的你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證明你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資格。
你公司在從事建筑施工時未能保證場界噪聲滿足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之規定。
對于你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以豐環立案〔2025〕6號予以立案查處。2025年8月5日向你公司直接送達了豐環責改〔2025〕31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你公司每日22:00時至次日6:00時未辦理相應手續前不得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施工時落實降塵、降噪措施,嚴禁噪聲、揚塵擾民。2025年9月8日向你公司直接送達了豐環罰告〔2025〕8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將對你公司建筑施工場界噪聲超標行為處以46562元罰款,并對違法事實、擬進行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進行了告知,同時亦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保障你公司行使上述權利。你公司在收到我局送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未在指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但在2025年9月16日由你公司某項目經理部代為提交了你公司陳述及申辯意見書,該意見書稱:一是該施工項目已經通過環境影響評價且獲得批準,你公司按環評要求落實了環境保護措施,不應認定為超標排放噪聲的違法行為;二是未違反噪聲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三是《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中無噪聲項目強制事項;四是豐都縣交通運輸委員會施工告示允許樁基成孔、混凝土灌注時夜間、午間施工時段稍有延長;五是個別居民投訴噪聲擾民意在干擾正常施工。綜上,要求撤銷處罰,如不采納陳述、申辯意見需要書面說明理由。
我局復核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是我國生態環境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其核心目的就是“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你公司作為成立40年的國有企業,承建了眾多的國家重要工程,在建筑行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能力通過工藝創新、制度設計等多種途徑實現噪聲穩定達標排放以實現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的目標。你公司在涉案建筑工地施工作業時,場界噪聲達82分貝,嚴重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對周邊居民原生生活環境造成影響,引發周邊群眾頻繁投訴。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合法充分,執法程序正當,法律適用準確,你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你公司稱施工項目已經經過環境影響評價并取得了相關單位的批準,你公司按已經批準的環評文件落實了污染防治措施,把實際噪聲對居民的影響降到了最低,意即你公司噪聲超標不屬于違法行為,我局認為,環評批復只是原則上同意建設單位在落實報告書規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基礎上可以進行工程建設,并未認定采取報告書所列污染防治措施后對公眾生活環境就沒有影響,更未允許突破國家標準排放噪聲。從生態環境領域法律體系上看,環評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僅是建設項目得以開展的門檻,如果建設單位落實環評文件所列各項措施有差距,會因違反“三同時”制度而承擔較之本案更為嚴厲的法律責任,換言之,你公司即使真按環評文件落實了各項污染防治措施那也是開展相關項目建設最基本的要求,并非意味著你公司可以在完成最基本要求后違反排放噪聲應當符合排放標準的強制性規定,你公司既然實施了超過國家標準排放噪聲的行為,就理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你公司陳述、申辯意見中提到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經查證,本案并未認定你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該條陳述、申辯意見與本案無關聯。你公司還提到《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中無噪聲項目強制事項,意即噪聲超標行為不在該基準中體現就不應實施處罰的陳述、申辯意見,我局認為該條意見混淆了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的概念,規范行政處罰行為的規范性文件之一是《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該基準將“違反建筑施工噪聲管理規定的行為”列為24類常見違法行為之一,對建筑施工噪聲超過標準排放的行為確定了排放時期敏感度、超標情況等裁量因子并根據不同情形賦予相應的裁量等級,因此,你公司認為應按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來判定某一行為是否應予處罰的意見是毫無依據的。至于豐都縣交通運輸委員會施工告示的效力,我局認為該施工告示僅是為取得周邊居民對工程建設的理解而發布的安撫民眾、保障利害關系人知情權的告知性文書,沒有對違法行為的背書功能,更不是免責事由。你公司還主張對涉案建筑工地的投訴是個別人意在干擾正常施工,經查閱投訴、舉報記錄,2025年4月至9月案涉建筑工地被21個不同電話累計53次投訴,其中涉及晝間施工的投訴達25人次,因此你公司的主張與事實不符,不應作為裁量時的考慮因素。
針對你公司超過國家標準排放噪聲的違法行為,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結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出如下裁量: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因子中施工噪聲排放時期敏感度裁量等級為2(一般時期)、噪聲超標情況裁量等級為4(超標9分貝以上);共性裁量因子中,兩年內環境違法次數裁量等級為1(未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受處罰情況裁量等級為1(罰款10萬以下)、配合調查情況裁量等級為1(積極配合調查);修正裁量因子中,改正情況裁量等級為0(正在落實中)、社會影響力裁量等級為1(央企或者上市公司)、主觀過錯程度綜合判定裁量等級取-1(過失)。上述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級代入罰款計算公式計算得出的數額即為本案件你公司應受行政罰款的具體數額。
你公司應以此為鑒,積極主動履行環境保護的企業主體責任,不斷增強保護和改善民眾生活環境的社會責任感,完善污染防治設施,統籌推進工程建設與環境保護工作,實現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同步發展,為其他建筑企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之規定以及《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查處之規定,我局結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綜合考量,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46562元(大寫肆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整)
罰款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豐都縣建設銀行轉賬或現金繳納(繳款前聯系70702533開具繳款碼)。
收款人:豐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征繳專戶)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都支行
賬號:50050129360008000010
憑已繳款憑證到豐都縣生態環境局301辦公室領取罰沒收據。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或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對你公司予以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豐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涪陵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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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都縣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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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
(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2.《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第十五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查處: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
(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